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七“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规定。
《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党章总纲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责任内容、责任落实以及监督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完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单位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但从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 二、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暖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条例》对这些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