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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5期(2025年第10期)

发布时间: 2025-03-15 12:00:45     来源: 和田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中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之六“挥霍公款”的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本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对上述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二、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给予相应处分。违规自定薪酬,是对国有资产的侵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薪酬制度,规范津补贴、奖金、福利等发放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发放。

三、公款旅游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

四、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20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上述文件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这里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六、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4月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权限、原则、管理、设立、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均为擅自举办相关活动。

七、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本条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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