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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期

发布时间: 2024-12-05 02:59:50     来源: 和田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前期我们通过八期内容学习了《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本期我们首先学习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相关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党章第十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职尽责。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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